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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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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經以電子檔案製作者,一經作成,應即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其以紙本方式製作者,應存放於專用之檔案袋或適當容器內,予以封緘並由專責人員簽名及蓋機關印信於封口處。
  2. 2.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有以下解釋: 1. 第一項規定指出,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在製作時,如果是以電子檔案的形式,應該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和封存。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這些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果是以紙本方式製作,則應該存放在專用的檔案袋或容器中,並在封口處由專責人員簽名和蓋上機關印章。 舉例來說,假設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以電子檔案製作,當製作完成後,應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和封存,以確保檔案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2. 第二項規定指出,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分別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法院妥為保管,以確保其內容完整真實且可供事後驗證。 舉例來說,假設初選名冊是由地方法院製作的,該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應由地方法院妥善保管,確保其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以供事後驗證之用。同時,地方政府也應負責保管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和抽選結果資料,以確保這些資料的安全性和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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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經以電子檔案製作者,一經作成,應即附加電子簽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