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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1. 1.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式,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2. 2.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
  3. 3.地方政府以紙本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由專人送達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收受時,應檢視封緘完整後,啟封核對人數正確性,再另行裝袋(箱)封緘,復由專責人員簽名或蓋職章於封口處。
  4. 4.地方法院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應出具證明予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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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針對每一項、款進行逐條的釋義如下: 1. 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式,將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這項規定指出地方政府在每年十月一日之前,必須將初選名冊以電子資料傳輸、資料儲存媒體或紙本方式送交地方法院。此規定確保了初選名冊的及時送達並提供了不同的傳遞方式。 2. 地方政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於收受時,應核對所附加之電子簽章與抽選紀錄之記載是否一致。 根據這項規定所述,地方政府如果以電子方式送交初選名冊,必須使用經安全加密之傳輸機制。地方法院在收受時,則需要確認所附的電子簽章是否與抽選紀錄的記載相符。這些安全措施確保了初選名冊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3. 地方政府以紙本方式送交初選名冊之情形,應由專人送達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收受時,應檢視封緘完整後,啟封核對人數正確性,再另行裝袋(箱)封緘,復由專責人員簽名或蓋職章於封口處。 這項規定提到如果地方政府使用紙本方式送交初選名冊,必須由專人送達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在收受時,應該檢查封緘是否完整,並在核對人數正確性後重新進行裝袋(箱)封緘的作業。此外,專責人員也應在封口處簽名或蓋職章。這些步驟確保了初選名冊在運送過程中的安全性和準確性。 4. 地方法院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應出具證明予地方政府。 根據這項規定所述,地方法院在收受初選名冊並確認無誤後,必須出具證明給地方政府。這份證明文件是地方法院對初選名冊收受的確認,並可供地方政府作為後續管理和紀錄使用。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及【法制資料檢索網】。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2條的原始法規文件內容進行釋義,以確保回答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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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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