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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第十六條所定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2. 抽選結果資料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3.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造具及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4. 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其相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5.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均不得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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