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1. 1.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第十六條所定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2. 2.抽選結果資料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3. 3.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造具及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4. 4.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其相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5. 5.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均不得公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以下是針對各項款進行的解釋: 1.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第十六條所定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根據這項規定,積極資格人口清冊只能用於創建和檢查初選名冊,以及符合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補充初選名冊。換句話說,這份清冊僅用於確認合適的人選進入初選名冊。 2. 抽選結果資料僅得供造具及檢驗初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使用。 這項規定提到,抽選結果資料只能用於建立和檢查初選名冊,以及符合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補充初選名冊。這意味著抽選結果資料僅用於確認隨機選取的人選是否符合初選名冊的資格。 3. 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僅得供下列目的使用: 一、造具及檢驗複選名冊。 二、其他本法所定之正當目的。 根據本項規定,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只能用於以下目的: (一) 創建和檢查複選名冊。 (二) 符合本法所規定的其他合法目的。換言之,初選名冊僅能用於相關紀錄和辦理選舉相關的事務。 4. 於前項第二款情形,其相關個人資料之利用,限於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之。 根據這一項,當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用於其他本法所規定的正當目的時,相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應限於不能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的方式。換句話說,這些資料在使用時應保護個人隱私。 5.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均不得公開。 根據這項規定,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都不能公開。這樣的規定旨在保護其中的個人資料和相關資訊的機密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