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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6 條

  1. 1.地方法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算所需補充之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儘速提供之。
  2. 2.地方政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列載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且未列入初選名冊之人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再製作補充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3. 3.關於補充初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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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問題所提及的「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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