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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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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算所需補充之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地方政府於一個月內儘速提供之。
  2. 2.地方政府於接獲前項通知後,應自列載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且未列入初選名冊之人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再製作補充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
  3. 3.關於補充初選名冊,除依前二項規定外,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六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該問題所提及的「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6條」的內容和相關法規,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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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法院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當年度複選名冊使用情形,認有補充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之必要者,得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