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估算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轄區內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 2.前項人數之估算,宜審酌下列事項,並設定適當之倍數而計算之: 一、該法院前曾受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適用案件之件數及處理情形。 二、歷年選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人數。 三、歷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及到庭狀況。 四、歷年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為不選任裁定之人數。 五、歷年列入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以下簡稱初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初選名冊(以下簡稱補充初選名冊)及備選國民法官補充複選名冊之人數。 六、其他選任程序進行之實際情形及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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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2條,各地方法院應在每年九月一日之前估算下一年度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透過公函通知所屬的直轄市、縣(市)政府。估算人數時應考慮以下事項並適當地設定倍數計算: 1. 該地方法院過去處理適用備選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數量和處理情況。 2. 過去幾年選任和備位國民法官的人數。 3. 過去幾年通知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和到庭情況。 4. 過去幾年根據法律規定不被選任的人數。 5. 過去幾年加入初選名冊、複選名冊、補充初選名冊和補充複選名冊的人數。 6. 其他與選任程序相關的具體情況和估算人數相關事項。 以最新法規資料為例,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所對應的「法官、檢察官、國民法官及其備選人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修正公告,法務部於每年的九月一日前,將估算下一年度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並以公函通知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司法院公務員訓練所等機關,該修正公告內容可提供給法院作為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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