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
  2.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跨二地方政府轄區者,應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人數後,分別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3. 前項所定設籍人口比例,應依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該年度六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計算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