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
- 1.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應依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定之。
- 2.地方法院管轄區域跨二地方政府轄區者,應按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人數後,分別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如依此方式計算各該地方政府轄區所分配人數之尾數不滿一人時,由尾數較大之地方政府轄區進位至一人,以補滿所需之備選國民法官總人數;尾數相同者,則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 3.前項所定設籍人口比例,應依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該年度六月三十日之戶籍人口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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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3條的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應根據各級法院的管轄區域一覽表來確定。這表示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應該根據相關法院所制定的管轄區域清單來劃定。 2.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跨越兩個地方政府的管轄區域,應該按照設籍人口比例計算所需的人數,並分別通知相關的地方政府。如果根據這種方式計算得到的各地方政府所分配的人數有小數,尾數不滿一人,則應該由尾數較大的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以補足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的總人數。如果尾數相同,則應該由轄區設籍人口數較多的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 3. 根據該條第3項,前述的設籍人口比例應根據內政部戶籍人口統計資料所統計的該年度六月三十日的戶籍人口數來計算。這表示設籍人口比例的計算應參考內政部公布的該年度六月三十日的戶籍人口統計數據。 舉例來說,如果某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跨越兩個地方政府的管轄區域,並且根據內政部公布的該年度六月三十日的戶籍人口統計數據,第一個地方政府的設籍人口數為100,000,第二個地方政府的設籍人口數為200,000。根據設籍人口比例計算,第一個地方政府應分配1/3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即1人;第二個地方政府應分配2/3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即2人。因此,在這個例子中,第一個地方政府進位至一人,第二個地方政府進位至兩人,以補足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的總人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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