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 1.地方政府應至遲於抽選備選國民法官之三日前,以適當方式公告進行抽選程序之時間及地點;並將進行抽選程序及得指派代表到場之意旨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地方律師公會;無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可通知者,得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 2.抽選程序應由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並以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之方式公開為之。
- 3.前項抽選程序由主席宣讀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及應抽選之備選國民法官人數後,宣布程序開始,並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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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地方政府應在抽選備選國民法官前三天內以適當方式公告抽選程序的時間和地點,並通知相關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和地方律師公會進行抽選程序和指派代表到場的意旨。如果沒有相關地方律師公會,則可以通知全國律師聯合會。 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2. 抽選程序由地方政府民政局(處)長或其指定的人擔任主席,並以一種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見聞的方式進行公開。 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3. 主席應宣讀使用初選名冊的地方法院、本次抽選來源的鄉(鎮、市、區)範圍、設籍人口數、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以及應抽選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然後宣布程序開始。主席可以在場操作電腦程式進行抽選,也可以使用人工抽籤的方式抽選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人數。 參考資料:《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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