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
- 1.地方政府應以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但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得以人工方式為之。
- 2.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一開發,經司法院確認其功能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後,提供地方政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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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7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地方政府應以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但有特殊情形而有必要者,得以人工方式為之。 根據該條規定,地方政府在進行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的製作及管理時,應該使用電腦程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的工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且有必要的情形下,才能以人工方式進行相關工作。 例如,當電腦程式發生技術問題無法使用,或是有其他不可預料的特殊狀況,使得電腦程式無法正常運作時,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人工方式進行篩選及隨機抽選的工作。 2. 前項電腦程式應由內政部統一開發,經司法院確認其功能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後,提供地方政府使用。 根據該條規定,內政部負責統一開發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的電腦程式。該電腦程式在開發完成後需要經司法院的確認,確認該電腦程式的功能是否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的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一旦確認通過後,內政部會將此電腦程式提供給地方政府使用。 例如,內政部開發了一套電腦程式來進行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的製作及管理。該程式的功能經司法院評估後,確認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的篩選及隨機抽選要求。然後,內政部將這套電腦程式提供給各地方政府使用,來進行備選國民法官的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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