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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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應從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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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5條,地方政府應從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這意味著地方法院需要的備選國民法官數量將根據積極資格人口清冊進行隨機抽選,以確保選出的備選國民法官具有代表性和公正性。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證備選國民法官的選擇是隨機和公平的,以確保司法審判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根據這項法規,地方法院將根據所需的數量在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進行隨機抽選,以選出適合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人。
- 國民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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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