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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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隨機抽選,指未預先設定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於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以無法事前預測結果之方式進行之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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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前條所稱隨機抽選,指未預先設定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於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以無法事前預測結果之方式進行之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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