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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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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政府依前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
  2. 2.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 二、主席。 三、在場之地方法院、地方檢察署、律師公會代表。 四、使用初選名冊之地方法院。 五、本次抽選來源之鄉(鎮、市、區)範圍、合計設籍人口數暨具備積極資格之人口數。 六、篩選基準日期。 七、抽選出備選國民法官人數。 八、抽選方式。 九、抽選結果資料及初選名冊附加之電子簽章碼。 十、已依法公開完成抽選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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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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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地方政府依前條進行抽選程序後,應作成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席簽名確認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