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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1. 1.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本辦法處理之相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應分別指定專人保管及辦理安全維護措施,其存取應有安全加密機制,且應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作業,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2. 2.因職務而知悉前項個人資料之人,就其內容不得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3. 3.為製作、管理及使用初選名冊而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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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有以下要點: 1. 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需要處理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時,必須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和執行相關的安全維護措施。這些個人資料的存取應該有安全的加密機制,並且需要確實進行資訊安全稽核來防止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範例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 2. 對於因職務而知悉前述個人資料的人,不得將其內容用於非正當目的。 (範例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 3. 在製作、管理和使用初選名冊時所進行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除非另有法律規定,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 (範例參考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第4條、第8條等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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