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抽選紀錄由地方政府永久保存。
- 2.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
- 3.初選名冊由地方法院至少保存十年;其副本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
- 4.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定期進行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
- 5.抽選紀錄及其他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紙本方式製作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所定方式備份之,其備份檔案保存期限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 6.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於保存期限屆滿後,應定期檢視,如已無保存必要,應依規定程序辦理銷毀。
- 7.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抽選紀錄、初選名冊及其副本之保存、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法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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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抽選紀錄由地方政府永久保存。具體保存期限並未規定,但根據檔案保存原則,抽選紀錄作為重要文件,應該被永久保存以保障資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資料保存期限可能會根據當地政府的要求有所不同。 2.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是初選名冊的依據,抽選結果資料則是抽選過程的紀錄。這些文件都應該至少保存三年以便於管理和監察。 3. 初選名冊由地方法院至少保存十年;其副本由地方政府至少保存三年。初選名冊是選舉程序中的重要文件,因此由地方法院負責保存十年,以確保初選結果的真實性和可追溯性。地方政府則負責保存初選名冊的副本,保存期限至少為三年。 4. 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配合檔案保存年限,製作二套以上備份,分別儲存於適當儲存媒體,且定期進行電子檔案軟硬體設施之安全檢測與維護。根據辦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應使用電子方式保存相關檔案,並且需要製作至少兩份備份。這些檔案應根據安全要求儲存於適當的媒體中,並且需要定期進行檢測和維護以確保電子檔案的安全性。 5. 抽選紀錄及其他地方政府依本辦法規定以紙本方式製作之檔案,應由地方政府及地方法院依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所定方式備份之,其備份檔案保存期限同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針對以紙本方式製作的抽選紀錄和其他文件,應根據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進行備份。這些備份文件的保存期限應與前三項規定的保存期限相同。 6.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初選名冊及其副本於保存期限屆滿後,應定期檢視,如已無保存必要,應依規定程序辦理銷毀。在保存期限結束後,應定期檢查這些文件是否仍然需要保存。如果已經沒有保存必要,則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理。 7. 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抽選紀錄、初選名冊及其副本之保存、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案法規定為之。對於積極資格人口清冊、抽選結果資料、抽選紀錄、初選名冊及其副本的保存和管理,除了本辦法的規定外,還應依照檔案法的要求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1.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公務人力發展署,發布日期2021年6月30日。 2. 臺灣地方法院備選國民法官選舉活動作業手冊,台灣地方法院,發布日期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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