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2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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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這表示被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在參與第一次審判之前,需要進行宣誓儀式。 2.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這表示如果備位國民法官被提升為國民法官,需要再次進行宣誓儀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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