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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2 條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2. 2.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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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至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這表示被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在參與第一次審判之前,需要進行宣誓儀式。 2.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這表示如果備位國民法官被提升為國民法官,需要再次進行宣誓儀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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