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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3 條

宣誓程序應於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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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3條規定,宣誓程序應在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進行。根據這項法規,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在就任時需要進行宣誓,以確保他們忠於職守,遵守法律。宣誓可在法庭、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或其他適當地點進行,目的是讓宣誓的過程正式且嚴肅,使國民法官對自己的責任有更深刻的認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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