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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第 4 條

  1. 1.宣誓程序公開進行之。但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不公開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2. 2.宣誓程序之時間及處所,法院應預行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
  3. 3.當事人、辯護人於宣誓程序得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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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如下: 1. 宣誓程序是公開進行的,但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進行或限制特定人在場。 2. 宣誓程序的時間和地點,法院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 3. 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宣誓程序中可以選擇不到場。 根據這些規定,宣誓程序通常是公開進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決定不公開進行或限制特定人的在場。法院應提前通知當事人和辯護人宣誓程序的時間和地點。此外,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選擇是否到場參加宣誓程序。 範例:根據最新版本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在一個重要的法庭審判中,根據法院的決定,宣誓程序可以在公開或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當事人和他們的辯護人應該在宣誓程序的時間和地點之前獲得通知。然而,如果當事人或辯護人無法出席宣誓程序,他們有權選擇不到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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