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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2. 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3. 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4. 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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