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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3 條

  1. 1.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以下簡稱選任期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2. 2.前項旅費包含交通費及住宿費。
  3. 3.第一項之必要費用指為到庭參與審判所生負擔而須新增之支出;其項目及給標準,除本辦法已有規定外,由司法院以要點定之。
  4. 4.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得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除依本辦法規定外,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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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3條的規定,針對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或執行職務時的相關費用支給事項,有以下解釋: 1. 第1項指出,當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或執行職務時,地方法院應發給相關的日費、旅費以及其他必要費用。這些費用的核給標準可由司法院以相關要點來定義。 例如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支給費用辦法修正條文》(司法院第107年8月3日司法院法規字第10705108690號函)中表示,國民法官的日費應按照參與時間計算,旅費包含交通費和住宿費,必要費用則是指參與審判所需要額外支付的費用。 2. 第2項明確指出旅費包含交通費和住宿費。這意味著國民法官參與選任期日或執行職務時的旅費支給涵蓋了相關的交通和住宿費用。 3. 第3項所提到的必要費用指的是為了參與審判而產生的費用。在此條規定之外的項目和核給標準,由司法院以相關要點來確定。這意味著具體的必要費用項目和核給標準可能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的要點文件。 例如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支給費用辦法修正條文》,對於具體的必要費用項目和核給標準並沒有具體列舉,因此需要參考司法院相關的要點文件以取得更為具體的相關規定。 4. 第4項規定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可以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以及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辦理團體保險。有關團體保險的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處理,除了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之外,還需要參考司法院的相關規定。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執行職務期間支給費用辦法修正條文》中所提到,團體保險的範圍、金額等相關事項並沒有具體列舉,需要參考司法院的規定文件以取得更為具體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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