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3.10.28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 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
-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如附件一)。
-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 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間核算之。
-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
- 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中之誤餐費,應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簽名或蓋章,交由專責單位核計其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後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後報結。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申請誤餐費以外之相關必要費用時,應提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七),交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核計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並依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後,辦理支付手續。
- 前二項款項報結程序應於法院宣示判決後四個月內完成。但相關必要費用之發生或請求在後者,得專案辦理,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 候選國民法官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得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陳明得領取款項之金融機構帳號,填具預借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地方法院預借款項。
- 前項相關必要費用之預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候選國民法官確有預借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之需求,已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經地方法院審核後認為適當者,亦得核實發給。
- 地方法院收到第一項申請書並審核無誤後,由專責單位匯寄該候選國民法官。
- 候選國民法官收到預借費用並到庭參與選任程序者,於選任程序完畢後,應使其填寫候選國民法官預借費用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九),再由專責單位核計應發日費及旅費數額,扣除預借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後,發給其餘額。
- 預借費用之申請,至遲應於經通知應到庭期日之七日前送達至地方法院;未能及時提出者,地方法院得不予支給。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
- 法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除有特別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未及通知,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仍依原定時程到庭者,地方法院應依第九條第一項本文或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支給日費,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支給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雖未到庭,但已預先支付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且於知悉原定期日取消後,已無法於合理時間內退款者,應依其已付款項數額給予補償。
- 前項期日之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法院得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其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地方法院得請求其返還之: 一、因有關權責機關統一公告之管制措施,限制法院辦理公務或人民行動,致無法進行程序。 二、地方法院已及時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且無前項第二款之情形。 三、其他經地方法院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宜發給費用之情形。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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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0.28,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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