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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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法院應詳細說明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提供相關資訊,讓國民法官了解他們可以獲得的費用以及如何申請和領取這些費用。 舉例而言,法院可提供一份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計算方式,例如每日固定金額、旅程距離等等。此外,法院應提供相應的申請表格或系統,供國民法官申請這些費用。 2. 法院應向候選的國民法官詢問以下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和申請交通費的數額。法院需要知道國民法官使用何種交通方式,以及他們對交通費用的需求,例如開車的里程數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的費用。 二、是否申請住宿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候選國民法官可以告知法院是否需要住宿費,以及可能需要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例如餐食費、停車費等。 三、如何領取費用。法院需要了解國民法官希望如何領取費用,例如是否想使用電子支付、匯款到指定的銀行帳戶,還是其他方式。如果國民法官選擇電子支付或匯款,法院需要相關的支付方法或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舉例而言,法院可以向候選國民法官提供一份調查表,詢問上述事項,國民法官可以在表格上填寫相關資訊,讓法院了解他們的需求並準備相應的費用。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國民法官法 第 2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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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