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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6 條

  1. 1.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
  2. 2.法院應於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下列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及申請交通費之數額。 二、有無申請住宿費及必要費用之需求。 三、領取費用之方式;其欲以電子支付或匯入指定金融帳戶方式領取者,電子支付之方法或指定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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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6條的規定: 1. 法院應詳細說明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認定標準、計算方式、申請方法及發給流程。這意味著法院需要提供相關資訊,讓國民法官了解他們可以獲得的費用以及如何申請和領取這些費用。 舉例而言,法院可提供一份概要說明書,詳細說明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計算方式,例如每日固定金額、旅程距離等等。此外,法院應提供相應的申請表格或系統,供國民法官申請這些費用。 2. 法院應向候選的國民法官詢問以下事項: 一、預定交通方式和申請交通費的數額。法院需要知道國民法官使用何種交通方式,以及他們對交通費用的需求,例如開車的里程數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的費用。 二、是否申請住宿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候選國民法官可以告知法院是否需要住宿費,以及可能需要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例如餐食費、停車費等。 三、如何領取費用。法院需要了解國民法官希望如何領取費用,例如是否想使用電子支付、匯款到指定的銀行帳戶,還是其他方式。如果國民法官選擇電子支付或匯款,法院需要相關的支付方法或指定的金融機構的名稱、帳號或存摺影本。 舉例而言,法院可以向候選國民法官提供一份調查表,詢問上述事項,國民法官可以在表格上填寫相關資訊,讓法院了解他們的需求並準備相應的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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