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5 條
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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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5條,相關必要費用之支給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誤餐費得由地方法院當場核發,或由地方法院採購餐點並辦理付款事宜。這表示在審理案件期間,如果法官因為工作需要而發生了誤餐費用,地方法院可以當場給予相應的核發,或進行餐點的採購和付款。 二、第三條第四項之團體保險,以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為投保單位,並承擔交付保險費之義務。這表示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期間,可以享受由司法院或各地方法院投保的團體保險,並且相應的保險費用由相關機構承擔。 三、其餘費用,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檢具憑證提出申請,經地方法院審核後,儘速以匯寄或其他方式核實支給。這表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和候選國民法官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憑證的基礎上提出相關費用申請,由地方法院進行審核後,盡快以匯款或其他方式核實支付。 依據最新資料,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修正案(即109年修正的一部份)尚未有明確的相關公告,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詳細的解釋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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