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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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4條的規定: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必須住宿旅館時,可以申請按照實際住宿天數支領住宿費。這裡提到的「必要事由」需要釋明,可以透過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說明書來證明住宿的必要性。 2. 地方法院可以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的需求時,也可以核給住宿費。地方法院有權根據個案情況判斷是否給予住宿費的支給。 3. 住宿費需要審核收據核實後才能支給。每日的支領數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的簡任級人員每日給與標準。換言之,住宿費的金額上限與該標準相關。 4. 如果按照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定支領住宿費,除非法院提供交通接送服務,否則在往返地方法院與住宿地之間的路程,可以根據第11條至前條的規定領取交通費。換言之,交通費的支給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以上解釋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進行,該辦法的最新版本為中華民國司法院於2020年5月29日公布的「109年5月29日司法院院令第10900374464號」。
- 國民法官名詞
- 釋明名詞
- 按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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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