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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3 條

  1. 1.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之。
  2. 2.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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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沒有提到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3 條,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提供相關參考資料以及例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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