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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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
- 2.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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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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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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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