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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1 條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未達三十公里者,其每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一趟次,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二百元。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依交通費級距表一(如附件三)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3.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交通費級距表二(如附件四)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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