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1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未達三十公里者,其每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一趟次,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二百元。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依交通費級距表一(如附件三)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 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達三十公里以上者,得依交通費級距表二(如附件四)支給往返一趟次之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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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1條規定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在往返地方法院與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的交通費用。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距離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不到30公里,則每往返一趟次,可以獲得新台幣200元的交通費用支給。如果戶籍地或主要居所地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超過30公里,則根據交通費級距表一來計算往返一趟次的交通費用。如果主要居所地不在地方法院轄區且與地方法院最短行車距離超過30公里,則可以按照交通費級距表二來計算往返一趟次的交通費用。根據最新的資料,附件三和附件四是交通費級距表一和交通費級距表二,在這些表格中可以找到具體的交通費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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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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