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2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大眾運輸工具,其支出之金額逾前條所定數額者,得以其實際搭乘交通工具之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交通費。
- 2.居住於臺灣地區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搭乘飛機往返地方法院之必要者,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並支領交通費: 一、自主要居所必須前往不同島嶼參與選任或審判程序者。 二、遇有水陸交通阻隔而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庭之期日甚為急迫者。
- 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主要居所所在地與地方法院間無大眾運輸可利用者,得搭乘計程車,並以實際支出之金額支領交通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2條的規定,有以下釋義: 1. 根據第1項的規定,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等大眾運輸工具所支出的金額超過前條所定數額,可以按照其實際搭乘交通工具的中等等位標準來支給交通費。這意味著國民法官在執行職務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費用可以得到合理的補償。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居住在台灣地區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在以下情況下,如果有搭乘飛機往返地方法院的必要,可以搭乘經濟艙等級的飛機並領取交通費: - 第一,必須從居住地前往不同的島嶼參與選任或審判程序; - 第二,在遇到水陸交通阻礙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庭日期非常緊迫的情況下。 3.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因為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者居住地與地方法院之間沒有大眾運輸可利用,可以搭乘計程車,並按照實際支出金額領取交通費。這條規定保障了有特殊需求的法官在執行職務時的交通費用支給。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001.asp?expno=4284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修正條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40087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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