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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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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二千元(如附件二)。
  2. 2.候選國民法官經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且於選任期日當天即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者,僅得依前項規定支給日費,於計算日費時,其執行職務時間應加計參與選任程序之時間。
  3. 3.法院開庭或評議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其數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延續至翌日者,亦同。
  4. 4.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三項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問題詢問的是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的內容。 根據該條第1項,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每日酬金為新台幣三千元。但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每日酬金為新台幣二千元。 根據該條第2項,候選國民法官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並在選任當天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的,僅按上述規定支給日費。然而,在計算日費時,應加上參與選任程序的時間。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法院開庭或評議時間超過六點以後,則應按超時日費支付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的金額以每小時新台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的部分仍以一小時計算。如果超時持續到次日,同樣適用。 根據該條第4項,第3項的規定適用於前三項情形。 這些資訊是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該法規出自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告,並於1999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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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0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其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支給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