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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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問題詢問的是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0條的內容。 根據該條第1項,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到庭執行職務時,每日酬金為新台幣三千元。但執行職務時間未滿一小時者,每日酬金為新台幣二千元。 根據該條第2項,候選國民法官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後,並在選任當天參與審前說明或審判程序的,僅按上述規定支給日費。然而,在計算日費時,應加上參與選任程序的時間。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法院開庭或評議時間超過六點以後,則應按超時日費支付給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超時日費的金額以每小時新台幣五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的部分仍以一小時計算。如果超時持續到次日,同樣適用。 根據該條第4項,第3項的規定適用於前三項情形。 這些資訊是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該法規出自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告,並於1999年修訂。
- 國民法官名詞
- 期日名詞
- 審判程序名詞
- 惟名詞
-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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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