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9 條
- 1.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支給日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但選任程序進行逾午後六時者,應支給超時日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三百元計算,不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惟與日費合計,每日支給總額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如附件一)。
- 2.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表明欲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者,地方法院得依到庭狀況酌給日費新臺幣五百元。如未經同意而離去者,不支給日費。
- 3.第一項所定日費數額,由專責單位依報到及審判系統顯示之到庭及開庭時間核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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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者,每天可獲得新台幣1500元的日費。如果選任程序進行超過下午6時,則應按照每小時新台幣300元的超時日費計算,不足一小時的部分也按一小時計算。然而,每天的總支給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500元。 舉例:如果一位候選國民法官在一天裡出席庭審10小時,則該日的日費為新台幣2500元。 附件一: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中有附件一的相關內容,可以參考該附件了解更詳細的支給金額和計算方式。 2. 候選國民法官在到庭後,如果表示希望先行離去並經法院同意,地方法院可以酌情給予新台幣500元的日費。如果未經法院同意而離去,則不支給日費。 舉例:一位候選國民法官在庭審期間由於特殊情況需要提前離開,經法院同意後離開,則可以獲得新台幣500元的日費。 3. 第一項所規定的日費金額是由專責單位根據候選國民法官報到和審判系統顯示的到庭和開庭時間進行核算。 這里沒有特別提到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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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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