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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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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中之誤餐費,應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五、附件六)簽名或蓋章,交由專責單位計其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後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後報結。
  2.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申請誤餐費以外之相關必要費用時,應提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格式如附件七),交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核計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並依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後,辦理支付手續。
  3. 3.前二項款項報結程序應於法院宣示判決後四個月內完成。但相關必要費用之發生或請求在後者,得專案辦理,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7 條規定了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在履行職務時相關費用的支付程序和申請要求。根據該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的日費、旅費以及相關必要費用中的誤餐費應當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領據或印領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交由專責單位核計其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後辦理支付手續,并按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后報結。如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需要申請誤餐費以外的其他相關必要費用,則應填寫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交由地方法院專責單位核計數額,經督導庭長或書記官長審核,并依程序送請院長核准后,辦理支付手續。報結程序應該在法院宣示判決後四個月內完成,但如果相關必要費用的發生或請求在這個期限之后,則可以專案辦理,并且不受四個月時間限制的限制。

  • 國民法官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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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中之誤餐費,應由地方法院使受領人於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