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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經地方法院核定後,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以書面表明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不再支給。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遲不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亦未表明不願領取或放棄者,地方法院應定相當期限通知其領取,並就本案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已領畢之費用部分先行辦理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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