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19 條
- 1.候選國民法官如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得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陳明得領取款項之金融機構帳號,填具預借費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請求地方法院預借款項。
- 2.前項相關必要費用之預借,以新臺幣三千元為上限。但候選國民法官確有預借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之需求,已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經地方法院審核後認為適當者,亦得核實發給。
- 3.地方法院收到第一項申請書並審核無誤後,由專責單位匯寄該候選國民法官。
- 4.候選國民法官收到預借費用並到庭參與選任程序者,於選任程序完畢後,應使其填寫候選國民法官預借費用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九),再由專責單位核計應發日費及旅費數額,扣除預借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後,發給其餘額。
- 5.預借費用之申請,至遲應於經通知應到庭期日之七日前送達至地方法院;未能及時提出者,地方法院得不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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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候選國民法官如果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單程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可以事先預估所需費用並填寫預借費用申請書,然後以郵寄或其他適當方式向地方法院申請預借款項。 2. 相關必要費用的預借上限為新台幣三千元。但如果候選國民法官確實需要預借超過三千元的費用並提供足夠證明文件,經地方法院審核後認為適當的話,也可以核實發給相應費用。 3. 地方法院在審核無誤後收到申請書,由專責單位匯寄預借費用給候選國民法官。 4. 候選國民法官在參與選任程序並完成後,應填寫候選國民法官預借費用結算表。然後專責單位核計應發的日費及旅費數額,從預借費用中扣除相應的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後,發給候選國民法官餘額。 5. 預借費用的申請應在應到庭期日的七天前送達地方法院。未能及時提出申請的話,地方法院可以不予支給。 根據上述資料,國民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困難狀況預借單程旅費或其他相關必要費用。申請者需要事先填寫預借費用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地方法院將根據審核結果核實發給費用。候選國民法官在完成選任程序後,需要填寫預借費用結算表,專責單位則會核計並發給相應費用的餘額。申請預借費用的截止日期是應到庭期日的七天前,逾期未能提出申請的話,地方法院可以不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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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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