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5 條
- 1.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核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
- 2.前項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得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5條規定,日費、旅費以及相關必要費用的數額認定、核算和發給工作由專責單位負責執行。專責單位可以是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的其他單位。同時,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這項業務的規劃和執行可以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根據這些規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執行和相關工作由專門指定的單位負責,以確保費用的核算和發給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例如,專責單位可能是司法院相關部門的一個專門組織,負責處理國民法官費用的申請、核算和發給工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