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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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5條規定,日費、旅費以及相關必要費用的數額認定、核算和發給工作由專責單位負責執行。專責單位可以是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的其他單位。同時,根據法條第2項的規定,這項業務的規劃和執行可以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根據這些規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執行和相關工作由專門指定的單位負責,以確保費用的核算和發給工作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例如,專責單位可能是司法院相關部門的一個專門組織,負責處理國民法官費用的申請、核算和發給工作。
- 必要費用名詞
- 核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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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