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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數額認定、算及發給,由國民法官科或院長指定之專責單位(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辦理之。
  2. 前項業務之規劃及執行,得由院長指定庭長或書記官長督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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