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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6 條

  1.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審理本案之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即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2.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於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發生困難或有需協助情事,為審理本案之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知悉者,得由審判長將其情形及處理意見告知專責單位人員。
  3. 3.前二項情形,專責單位應將處理結果報告審理本案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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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6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符合第9條第2項、第21條所規定的情形時,負責審理本案的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應立即告知專責單位人員其情形和處理意見。這表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如果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有需要知會專責單位的情況,審判長或法官應主動告知相關人員。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當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在支領日費、旅費或必要費用上遇到困難,或者有需要協助的情況,如果審理本案的法官或法院相關人員得知,審判長可以告知專責單位人員相關情況和處理意見。這表示如果國民法官在費用支給方面有困難,或需要特殊協助,可以由審判長通知專責單位人員處理。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前兩項情形發生時,專責單位應向審理本案的法院報告處理結果。這表示專責單位需要向法院回報處理國民法官費用支給相關問題的結果。 以上釋義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解讀,未找到具體與此條關聯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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