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21 條
- 1.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2.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3.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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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21條規定了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在特定情況下不得領取或預借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情形。 根據該法第9條至第98條,有下列情況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不符合本法資格的人、未按規定到庭、無故遲到或未經允許離庭、不配合審理工作、違反保密義務、有不當言行、不定期或無故請假、有違法行為或違反職務範圍、有不當利益衝突等。 根據該法第99條至第102條列舉的情形之一者,也不得支領當日的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這些情況包括:未確認出席、未參與訴訟程序、不遵守庭審次序、不妥善保存參考資料、泄漏審判內容等。 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經領取或預借費用,且符合上述情況,則應立即返還;地方法院也應盡快請求其返還。 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與此問題100%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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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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