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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情事者,不得支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2.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有本法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領當日之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3. 前二項情形,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應即返還;地方法院並應儘速請求其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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