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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第 22 條

  1. 1.法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期日後,期日因故取消時,除有特別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未及通知,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仍依原定時程到庭者,地方法院應依第九條第一項本文或第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支給日費,及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規定支給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雖未到庭,但已預先支付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且於知悉原定期日取消後,已無法於合理時間內退款者,應依其已付款項數額給予補償。
  2. 2.前項期日之取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法院得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其已領取或預借費用者,地方法院得請求其返還之: 一、因有關權責機關統一公告之管制措施,限制法院辦理公務或人民行動,致無法進行程序。 二、地方法院已及時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且無前項第二款之情形。 三、其他經地方法院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宜發給費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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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第22條,當法院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應到庭的期日後,如果期日因故取消,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 如果因為未能及時通知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仍依原定時間到庭,地方法院應按照第九條第一項本文或第十條第一項但書的規定給予日費,並按照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旅費和相關必要費用。 範例:假設國民法官已預納旅費並根據通知到達法院,但因為未能及時通知取消期日,法院在合理時間內無法將預納的旅費退還給國民法官。根據此條款,法院應根據預付的款項數額給予補償。 2. 如果期日取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地方法院可以不發給日費、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如果已經領取或預借費用,地方法院可以要求退還: 一、因為有關權責機關統一公告的管制措施,限制法院進行公務或人民行動,使得無法進行程序。 二、地方法院已及時通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且不存在前項第二款的情形。 三、其他情形經地方法院有具體理由認為不適宜發給費用。 範例:假設因為突發疫情,當地政府實施了管制措施限制法院的運作,導致某期日被取消。根據此條款,地方法院可以不發給費用,並要求已領取或預借費用的國民法官退還。 以上解釋和範例參考了內政部國民法官管理法令的相關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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