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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前確認被告於選任期日到場之意願。
  2. 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到場者,除有禁止或限制其在場之情形以外,法院應於選任期日提解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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