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這條規定要求法院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提供適當的指示和設施,讓候選國民法官能夠順利進入選任會場。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應藉由適當的程序和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的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的理解;然而,應注意不得有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的事項。這條規定強調法院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應提供充分的資訊和教育,以確保候選人對法治的理解不會受到任何不正當的影響。法院應避免引導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先判斷或偏見的情況。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司法院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2020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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