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5條,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的法院應該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使他們能夠安心地參與審判。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安全,確保他們在審判期間不受到威脅或侵害。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一規定直接相關的範例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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