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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採取必要之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後,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安全受充分保障,而得以安心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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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5條,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的法院應該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候選國民法官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使他們能夠安心地參與審判。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候選國民法官的安全,確保他們在審判期間不受到威脅或侵害。 根據資料中提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這一規定直接相關的範例或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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