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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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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候選
國民法官
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
期日
而知悉之秘密。
法院、檢察官或
辯護人
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告發
或依職權開始
偵查
。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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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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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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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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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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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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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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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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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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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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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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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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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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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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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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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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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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