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1條,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果發現候選國民法官違反此規定,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應該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此外,第二項的規定也適用於第一項的情形。 參考資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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