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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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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2. 2.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
  3. 3.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1條,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果發現候選國民法官違反此規定,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應該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此外,第二項的規定也適用於第一項的情形。 參考資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1000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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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1 條規定:「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