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0條,候選國民法官在被詢問第47條和第48條時,應該如實回答,不得虛偽陳述,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陳述。法院在第一次詢問之前,應該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上述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果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可能違反第一項規定,應當告知其據實陳述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要求其據實陳述。如果候選國民法官仍然虛偽陳述或拒絕陳述,根據本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裁定不選任該候選國民法官,並根據本法第99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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