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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0 條

  1. 1.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2. 2.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3. 3.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疑慮者,宜曉諭依法據實陳述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據實陳述;其仍為虛偽陳述或拒絕陳述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選任之,並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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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0條,候選國民法官在被詢問第47條和第48條時,應該如實回答,不得虛偽陳述,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陳述。法院在第一次詢問之前,應該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上述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果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可能違反第一項規定,應當告知其據實陳述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要求其據實陳述。如果候選國民法官仍然虛偽陳述或拒絕陳述,根據本法第27條第一項的規定,可以裁定不選任該候選國民法官,並根據本法第99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以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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