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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7 條
- 1.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 2.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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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7條,該條分為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6條第一項,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出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提問。這表示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向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相關問題,例如案件事實、證據等。這可以幫助審判長更好地了解案件內容,以作出正確的判決。 範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審判長可能會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被告的供述是否具有可信度,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2.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7條第2項,參與合議審判的陪席法官在告知審判長後,可以按照前一項的規定提問。這表示陪席法官可以向出庭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問題,以獲得更多的資訊和意見。這有助於陪席法官更全面地理解案件,參與審判過程。 範例: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陪席法官可能向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以了解案件的法律問題及爭議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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