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47

快速跳轉
  1. 1.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2. 2.參與合議審判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7條,該條分為兩項,以下分別進行釋義: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26條第一項,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出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提問。這表示審判長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向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相關問題,例如案件事實、證據等。這可以幫助審判長更好地了解案件內容,以作出正確的判決。 範例: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審判長可能會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被告的供述是否具有可信度,以了解案件的真相。 2.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7條第2項,參與合議審判的陪席法官在告知審判長後,可以按照前一項的規定提問。這表示陪席法官可以向出庭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問題,以獲得更多的資訊和意見。這有助於陪席法官更全面地理解案件,參與審判過程。 範例: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陪席法官可能向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當事人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以了解案件的法律問題及爭議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47 條規定:「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