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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2. 參與合議審判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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