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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2.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3.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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