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8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