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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48 條
- 1.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 2.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 3.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48條: 1.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這項規定允許檢察官或辯護人在審判過程中認為必要時,向法院提出請求詢問在庭的候選國民法官。這可以有助於瞭解候選國民法官對案件的看法或觀點。例如,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某個候選國民法官對案件相關法律或事實有疑問,他們可以請求法院詢問該候選國民法官以獲得更多的資訊。 2.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院認為在庭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適當的,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直接提出詢問。這意味著他們可以直接向候選國民法官提問有關案件的問題,而不必通過法院的詢問。 3.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在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詢問的請求,他們還可以對該請求陳述意見。同時,這項規定還明確指出,在評估該請求時,可以參照第9條第1項、第2項和第4項的規定。這表示法院在處理該請求時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以確定是否應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較為複雜的刑事案件中,檢察官認為需要更多對案情進一步瞭解的資訊時,他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詢問在庭的候選國民法官。如果法院認為這項詢問是合理且適當的,法院可以接受檢察官的請求並安排該詢問。檢察官和辯護人也可以在該請求中陳述他們對詢問的意見,並參考相關法規來決定是否應進行詢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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