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 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為之。
- 第一項聲請係於選任期日當天提出者,檢察官、辯護人並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並準用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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