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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2 條
- 1.法院得斟酌問題性質,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提問。
- 2.以分組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
- 3.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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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2條,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的提問時,可以根據問題的性質,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進行提問。如果以分組或全體方式進行詢問,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應該注意保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名譽。如果在提問過程中涉及了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隱私事項,應該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要改為個別詢問方式進行。如果法院認為有這種情況出現,可以命令改變詢問方式或者做出其他適當的處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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