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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得斟酌問題性質,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提問。
  2. 以分組或全體方式詢問之情形,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應注意維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隱私及名譽;如提問過程中相關問題及回答已涉及特定候選國民法官個人隱私事項,宜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改以個別詢問方式為之。
  3. 法院認為詢問有前項情形者,得命改變詢問方式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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