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2條,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的提問時,可以根據問題的性質,決定以個別、分組或全體方式進行提問。如果以分組或全體方式進行詢問,法院、檢察官和辯護人應該注意保護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和名譽。如果在提問過程中涉及了特定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隱私事項,應該向該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需要改為個別詢問方式進行。如果法院認為有這種情況出現,可以命令改變詢問方式或者做出其他適當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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