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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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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2. 2.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3條第1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如果認為對國民法官的詢問有不適當的情形,並向審判長表示反對,但沒有得到適時處理的話,他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根據第2項規定,法院應立即對這一異議做出裁定。 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適當對待和保護。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認為國民法官的詢問方式不適當,他們可以及時反應給審判長,並要求解決這一問題。法院應該立即對這一異議做出裁定,以確保公正的審判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國民法官的詢問方式過於嚴厲或對被告不尊重,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表示異議。法院應該立即處理這一異議,並在審判過程中確保公平和公正。

  • 辯護人名詞
  • 國民法官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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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3 條規定:「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