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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3 條

  1. 1.檢察官、辯護人認為對國民法官之詢問有不適當情形,經向審判長反應而未獲適時處置者,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2. 2.前項異議,法院應即時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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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3條第1項,檢察官和辯護人如果認為對國民法官的詢問有不適當的情形,並向審判長表示反對,但沒有得到適時處理的話,他們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根據第2項規定,法院應立即對這一異議做出裁定。 這一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受到適當對待和保護。如果檢察官或辯護人認為國民法官的詢問方式不適當,他們可以及時反應給審判長,並要求解決這一問題。法院應該立即對這一異議做出裁定,以確保公正的審判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在審理一起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國民法官的詢問方式過於嚴厲或對被告不尊重,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表示異議。法院應該立即處理這一異議,並在審判過程中確保公平和公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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