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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4 條
- 1.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 2.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
- 3.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4條,法院可以將候選國民法官事先分組,並對每一組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法院可以全體詢問、部分詢問或個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根據需要,法院可以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在不同的時間到庭進行詢問。此外,法院也可以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到不同的場所報到,並按序進行詢問。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法院根據需要將候選國民法官分成A組和B組。先對A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全體詢問,詢問結束後,再對B組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這樣的安排能夠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詢問的時間和地點,以有效地進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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