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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4 條

  1. 1.法院得事先將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後,對各組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之。
  2. 2.前項情形,法院得視實際需要,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於不同時間到庭。
  3. 3.法院得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至不同場所報到,並依序於不同場所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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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4條,法院可以將候選國民法官事先分組,並對每一組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法院可以全體詢問、部分詢問或個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根據需要,法院可以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在不同的時間到庭進行詢問。此外,法院也可以通知各組候選國民法官到不同的場所報到,並按序進行詢問。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法院根據需要將候選國民法官分成A組和B組。先對A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全體詢問,詢問結束後,再對B組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這樣的安排能夠根據實際需要安排詢問的時間和地點,以有效地進行國民法官的選任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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