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55條,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若其所在處所與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科技設備可相互傳送聲音及影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則可以使用該設備進行直接詢問。 在這種情況下,參考資料可以是相關的法律法規,如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以及相關的法院指導規定。例如,最新一版的國民法官選任辦法可以提供有關選任程序和候選人權益的規定,而法院的指導規定可以提供有關科技設備的使用和適用條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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