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至法院報到後,如其所在處所與在法院之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所在處所之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詢問之。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5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3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