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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