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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3 條
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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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所提供的文章內容,並未提到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3條,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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