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之選任無法於一日終結者,法院得定新期日續行之;法院對已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當面告知新期日者,與送達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有同一效力。
一鍵將「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3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