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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2. 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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