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 第 一 章 總則 §1
  • 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 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 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 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 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 第 一 節 通則 §35
    • 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 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 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 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 第 五 章 附則 §75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4 條

  1. 1.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2. 2.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4條,如果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抽選所需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重新進行選任程序,不能直接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考慮具體情況來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如果法院認為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情形的情況,則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某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時,發現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滿足需要,法院會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以確保足夠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而在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法院會依據審判案件的具體情事,並且考慮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的情況。如果符合該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相應的程序處理該案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