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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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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2. 2.前項情形,由法院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4條,如果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抽選所需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重新進行選任程序,不能直接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考慮具體情況來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如果法院認為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情形的情況,則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某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時,發現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滿足需要,法院會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以確保足夠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而在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法院會依據審判案件的具體情事,並且考慮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的情況。如果符合該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相應的程序處理該案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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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4 條規定:「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抽選本案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