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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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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
人數不足抽選
本案
所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法院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前項情形,由法院依
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並斟酌本案具體情事,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如認為有本法
第六條第一項
情形者,得依該條規定處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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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選任程序之準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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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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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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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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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通知後再次審核候選國民法官之資格與除名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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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之內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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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送交與調查表之提供檢閱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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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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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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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候選國民法官之詢問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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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之裁定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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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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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選任期日程序之紀錄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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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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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選任期日之續行與補行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程序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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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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