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74條,如果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抽選所需的國民法官和備位國民法官,法院應重新進行選任程序,不能直接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考慮具體情況來決定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的人數。如果法院認為有符合該法第6條第1項情形的情況,則可以依照該條規定處理。 例如,如果某法院在進行國民法官的抽選程序時,發現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不足以滿足需要,法院會重新踐行選任程序,以確保足夠的國民法官參與審判。而在重新抽選候選國民法官時,法院會依據審判案件的具體情事,並且考慮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的情況。如果符合該條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相應的程序處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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