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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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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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法官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如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 條之依據為國民法官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規定,該條規定如下: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秘書及助理之聘用應適用國民法官法之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 條中的相關規定應適用國民法官法。
- 國民法官法法規
- 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條文
- 國民法官法 第 10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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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