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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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秘書(以下簡稱執行秘書)及助理,其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2.本辦法有關執行秘書之規定,於經司法院指定之執行秘書,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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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2條規定,在司法院聘用的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的聘用、業務、管理和考核,受本辦法的規定。對於本辦法未規定的情形,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根據上述資料顯示,該條第1項規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的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依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而本辦法未規定的部分則適用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 1.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2. 相關法令的規定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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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