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3條,執行秘書的資格要求如下: 1. 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 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約聘辯護人等職位。 2. 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這要求申請人曾經實際上從事律師業務。 3. 曾任國內外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助理教授以上,並講授相關法學課程。 這表示申請人曾經在國內外的公立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助理教授以上職位並授課相關法學課程。 4. 公、私立大學院、校法律系、所畢業,曾辦理政府機關之司法行政、法務或法制業務。 這要求申請人曾經在公立或私立大學院校的法律系所畢業,並在政府機關從事司法行政、法務或法制業務。 5. 曾於法律相關非營利民間組織工作,並具有法學專門學識。 這要求申請人曾在法律相關的非營利民間組織工作,並且具備法學專門學識。 符合上述資格要求的人可以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司法院將進行書面審查並達到合格標準後,可以通知進行口試並最終選拔優秀者聘用。
- 公設辯護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司法行政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執行秘書及助理聘用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