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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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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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組織法第2條的规定,內政部掌管下列事項: 1. 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監督地方選舉和政黨運作,並提供相應的輔導。 2. 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例如,內政部負責制定和推動戶籍登記和身分證政策、規劃和管理相關作業。 3. 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推動土地登記、不動產交易和土地徵收政策,並提供相關的輔導。 4. 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推動宗教、祭祀和國家紀念日等相關政策,並提供相應的輔導。 5. 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輔導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和合作事業,並提供相關的監督和資源支援。 6. 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制定和推動兵役制度相關政策,並監督替代役的執行。 7. 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推動內政資訊業務政策,並管理和監督資訊通訊安全。 8. 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督導所屬機關的警政、消防、入出國管理、移民、人口販運防制等事務。 9. 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例如,內政部負責規劃和推動所屬機構、學校的空中勤務、建築研究發展和警察學術發展等事務。 10. 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例如,內政部負責其他與內政相關的事項。 以上內容參考內政部組織法第2條的規定,並以最新修訂的法律為依據。
立法沿革 11 版
(0171208 制定)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00307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5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270211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10530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50625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61108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3805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0620703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權。
(0700106 全文修正)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1120526 全文修正)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 地方自治名詞
- 業名詞
- 土地徵收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稽名詞
- 核名詞
- 人口販運名詞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權。
內政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本條由原第一條、第六條之一、第八條、第八條之二、第八條之三、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之權限職掌;至於各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另於本部處務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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